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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罚字[2017]第15号
发表时间:2017-05-27 09:47: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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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17]第15号

 
当事人名称: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5586155691
法定代表人:范春树
地      址: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17】第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局做出不听证、不陈诉、不申辩承诺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20000元)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非税归集
    账    号:1005360324400100011000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黄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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